党的地方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前,哪些问题需要请示上级党组织批准?
2009-3-21 20:00:00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和中央组织部有关要求,党的地方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前,一般应向上一级党组织作两次书面请示,第一次是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第二次是关于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第一次请示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党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党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党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代表的名额、差额比例,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等。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四个月前报中央审批,其他党的地方委员会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两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第二次请示应将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一个月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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