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出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2004-6-18 0:00:00
  日前,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台房公(21)号文件《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实施办法(施行)》。主要条款如下:
    一、贷款对象、条件和方式
    1.贷款对象:凡在本市范围内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贷款条件: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且当前正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取得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3.贷款方式:贷款可分保证、抵押两种方式。
    4.购、建或翻修、大修同一套住房的贷款,每房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在未偿还本项贷款全部本息之前,重新购、建或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不能享受本项贷款。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买一套住房总房款70%,且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25万元;保证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在同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7万元,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5万元。
    2.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保证贷款期限最长的7年,同时借款人最后还贷年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三、贷款程序
    1.申请
    2.审查
    3.审批和签订借款合同
    4.划拨贷款
    四、贷款偿还
    1.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从次月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金额、方式和日期偿还贷款本息;受托人应负责从次月起按合同约定按月向借款人计收贷款本息。
    2.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借款期内的住房公积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及还贷,但可以用于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需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须提前15天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受托人按原期限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
    五、贷款抵押、保证
    1.借款人以所购建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与委托人、受托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期房,除办理抵押预登记手续外,还必须由售房单位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2.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必须由在本市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二名在职职工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在担保期内不得支取和转移。
    3.借款人(抵押人)不履行借款合同,委托人可会同受托人依法处理抵押物。
    六、其它
    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等情形的,受托人按《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向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各县(市、区)可根据此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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