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2003-9-10 0:00:00
 
台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充分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切实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台州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其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我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的机构应取得交易中心的交易席位,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台州市区承接业务还应办理进台登记备案手续。所有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在交易中心内进行。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代理招标人委托的事宜,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工程招标信息5日前及时向招标办办理招标条件备案手续。招标条件备案时除规定所需的工程方面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和从事该工程代理的工作人员名单、相应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及本单位人员的证明材料(主要指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每个工程的招标代理配备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个以上人员必须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注册专职人员名单)中的人员。一个专职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原则上只能从事不超过2个工程的招标代理。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编制招标文件,按有关规定实事求是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日前,及时将招标文件、报名名单、资格预审结果(如有)、投标人名单等报招标办备案。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件、答疑解释等)未经招标办备案而擅自发放或发放的招标文件内容与经备案的内容不一致的,一律无效。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遵照开评标程序,收取投标书,抽取评委,组织开标、评标。
第九条   开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编制代理工程的评标报告,并自确定中标人或中标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尽快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报招标办备案。
第十一条  市招标办对所有在市区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人员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年度综合考评将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人员一年来的招标代理的工作质量、业务量、备案执行情况、投诉情况,并结合招标人、投标人的考评意见,评选出若干优秀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人员,市招标办将予以通报表扬;对考评排名靠后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人员,将视实际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承接业务、清退出台州市场等处罚。具体见《台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年度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台州市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台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年度考评
实 施 细 则(暂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水平,保障工程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台州市市区行政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人员。
  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人员进行年度考评。考评实行记分制。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招标代理机构初始总分100分,招标代理人员初始总分10分。从招标代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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